COP29主要結果
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締約方
會議(含京都議定書締約方
會議及巴黎協定締約方會議)所做出的決定,無疑是對全球氣候保護影響最大的最重要的決定。2024年11月11日至22日(會議延期到24日結束)在阿塞拜疆巴庫召開的《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29次締約方會議(以下簡稱COP29),通過了包括20多項決定的一攬子成果—— “巴庫氣候團結契約”,應該是2024年最重要的保護全球氣候的成就。
COP29經過長達兩周并延期30多個小時的談判,通過了數十項決定,其中最重要的是兩個方面的決定:一是未來氣候資金目標及氣候融資安排,即到2035年為發(fā)展中國家締約??候?動提供的融資增加到每年?少1.3萬億美元,以及發(fā)達國家締約?牽頭到2035年為發(fā)展中國家締約?每年提供?少3000億美元的?候資?。雖然這兩個資金目標所包含的資金來源寬泛,難以監(jiān)督落實,但是這項決定對未來全球資本投向帶來的重大影響還是顯而易見的:將引導更多的全球公共和私?投資投向
碳減排和降低氣候風險項目;將促使發(fā)達國家為發(fā)展中國家更多出資推進發(fā)展中國家綠色低碳轉型。
二是《巴黎協定》第六條機制運行細則。“巴庫氣候團結契約”就《巴黎協定》第六條下國際
碳市場機制(包括6.2款的“合作方法” 及6.4款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機制”)運行細則做出了決定,為這兩個機制建立運行所必須的軟件和硬件提供了框架指導。其中,對支撐這兩個機構運行的秘書團隊、管理團隊(6.4 款的“監(jiān)督委員會”)、各參與國政府的職責等進一步作出了詳細規(guī)定,包括對各參與國政府必須履行的義務(如建立或指定參與機構、制定相關政策等)、參與這兩個機制的授權信息、信息提交與評審及流程等,給出了具體規(guī)定。有了這些決定和規(guī)定,秘書處、監(jiān)督委員會及希望參與《巴黎協定》第六條合作的國家,就可依此推進各自的機構建設工作了。
可以說,這是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格拉斯哥大會(COP26)通過《巴黎協定》第六條實施框架后取得的最重要的進展。全球碳市場合作也將因此迎來市場建設、參與機構能力建設和人力資源培訓建設的新發(fā)展階段。
除了資金和碳市場決定外,COP29通過的其他重要決定還包括督促各國在2025年2月(后延遲到9月)提交新一輪更新的、更有雄心的“國家自主貢獻”(NDCs)、加速能源低碳轉型發(fā)展、逐步擺脫對化石燃料的依賴等。值得一提的是,仍然處于俄烏沖突中的烏克蘭,依然積極參加聯合國氣候變化談判,并在會上建立“烏克蘭館”(Ukraine Pavilion),向公眾介紹烏克蘭雖然處于與俄羅斯的戰(zhàn)爭中,但仍然努力向歐盟的
碳中和標桿看齊,爭取在2050年實現
碳中和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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