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教授解釋道,環(huán)境保護稅曾經在征求意見稿起草過程中擬把二氧化碳作為一個稅目納入征收范圍,但由于種種原因,沒有最終寫進此次草案當中。這次沒有納入但并不代表以后不征,征稅范圍應根據實際情況循序漸進。這其中原因除了考慮稅負外,二氧化碳排放的環(huán)境污染程度相對較小,主要是對氣候變化的影響,容易產生溫室效應。這次征稅范圍主要限于排污對環(huán)境造成的直接污染。另外,國際上氣候變化的應對并沒有達成統(tǒng)一共識。發(fā)達國家在減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承擔地較少,這種情況下,我國率先開征碳稅,可能會對我們經濟社會的發(fā)展不利。氣候變化更是外溢性的,全球公共產品,別的國家如果不限制我國即使限制,效果也不會理想?,F(xiàn)在全球沒有整體方案,并且其他國家開征碳稅的也很少。 本文`內-容-來-自;中_國_碳_交^易=網 tan pa i fa ng . c om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胡天龍則提出在我國開征碳稅的必要性。開征碳稅減排的目的和范圍更為明確,實際征收效果也更優(yōu)。開征碳稅可以甄姬設立針對碳排放征收的稅種,增強稅收對二氧化碳減排的調控力度。而且碳稅的開征還可以優(yōu)化環(huán)保稅的稅制結構,減少其他扭曲性稅收,實現(xiàn)整個稅制結構的完善。但碳稅開征不可操之過急,需要在充分把握的基礎上循序漸進。(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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