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再見試結算:持續(xù)將市場化推向深入

文章來源:南方能源觀察谷峰2020-04-03 20:01

2019年對于中國的電力市場化是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年份——在中國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史上第一次引入了用戶、第一次引入了可再生能源、第一次涉及外送(受)電,市場化的進展雖不能完全與社會和行業(yè)的期望吻合,但必須肯定的是,市場化水平達到了電改歷史上的新高度。
 
回首全年的電力現貨市場試點,無論是廣東等省大規(guī)模引入用戶,還是浙江嘗試售電公司“先買后賣”啟動真正的售電業(yè)務;無論是甘肅等省推動風光參與現貨交易,還是山東醞釀容量補償機制,抑或是山西嘗試外送電“關口合同物理化、省內交易財務化”,都有精彩的思考與務實的嘗試。
 
當然,不可回避的是,隨著8個試點省區(qū)電力現貨市場試結算工作的深入,暴露了許多現有規(guī)劃、運營和價格體制,與市場化不協(xié)調、不適應,甚至是矛盾的問題。隨著這些問題的暴露,各種各樣的聲音也隨之而來。必須要承認的是,電力現貨交易機制不能包打天下,也不能解決所有問題。一方面,要認識到各試點地區(qū)遇到的困難,很多是市場設計由于某些原因向現存體制機制妥協(xié)形成的問題;另一方面,必須要認識到“無現貨、不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是電力現貨交易機制像一根電力改革的探針,探測出的林林總總,指出了下一步市場化需要改善、完善,甚至要根本改變的體制、機制弊端的努力方向。經濟、充裕和清潔本身就是這個時代能源問題的不可能三角,需要在電力現貨交易機制的引導下,經過艱難努力達成妥協(xié),形成新的體制、機制。
 
近期,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印發(fā)《關于做好電力現貨市場試點連續(xù)試結算相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將試點過程中發(fā)現的問題和摸索出的經驗達成共識的部分以文件方式印發(fā),一方面繼續(xù)推動2020年電力現貨試點工作走向深化,要求以“質的突破代替量的重復”;一方面務實地指導各地完善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方案,提高試結算水平,不斷迭代逼近充分發(fā)揮“電力現貨交易發(fā)現價格”的作用,以更好實現市場配置資源的功能?!锻ㄖ吩谝韵挛鍌€方面內容進行了首次明確:
 
要點1:第一次明確了用戶(特別是中小用戶)、售電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如何簽訂電力現貨交易背景下的中長期合同。
 
經過本輪電改開始五年以來對電力市場化理論的普及,在行業(yè)內和部分電力用戶中間,建立了現貨市場模式下,中長期交易需要確定結算(或實物交割)功率曲線的概念基本建立。但是大部分地區(qū)采用“一勺燴”的方式,往往把零售市場和批發(fā)市場的結算混為一談,直接在批發(fā)市場就完成了結算,售電業(yè)務更像是電力經紀人業(yè)務。
 
隨著2019年國家全面放開經營性發(fā)用電計劃的政策出臺,電力用戶數量從10萬等級將快速上升至3000萬等級,大量的中小用戶將迅速進入市場,要求全部電力用戶均采用帶功率曲線簽訂中長期合同近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務。一是絕大部分用戶(特別是中小用戶)暫時沒有功率曲線管理能力,即使是大型用戶未來具備了功率曲線管理能力,占數量絕大部分的中小用戶也不可能人人擁有曲線管理能力;二是即使擁有了功率曲線管理能力,對于通過大幅改變生產經營習慣實時適應功率曲線管理的做法,中小用戶難以接受,畢竟市場是為用戶服務的,中小用戶對于用電有低價要求的同時,也有用電“舒適度”的要求。因此,《通知》除了以往經常提到的約定發(fā)用雙方一致的功率曲線,還提出了交易雙方可以約定一口價、分段價格等多種形式,形成合同中的分時結算內容,籍此明確了中長期交易如何適應電力現貨市場建設試點的調整方式。
 
《通知》的相關內容實際上實現了售電市場和批發(fā)市場分開運營的思想,在售電市場上,一口價、分段價格非常類似大部分用戶現在執(zhí)行的峰谷電價,只是這個峰段和谷段的劃分,以及價格水平,不再由物價部門制定,而是由售電公司(或起到售電公司作用的發(fā)電企業(yè))與用戶雙向選擇確定。對于大型的用戶,可以采用雙方協(xié)商具體的功率曲線組和具體的確定條件,實現“你要什么、我給什么”的交易方式,對于中小用戶則完全可以使用不同時段的價格確定合同套餐,實現“我給信號,你自行調節(jié)”的響應系運行需求。在批發(fā)市場上,由于批發(fā)市場中售電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均具備曲線管理能力,售電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在日前市場上提交合同約定累加的功率曲線,用于批發(fā)市場中長期交易結算。批發(fā)市場的中長期交易結算完成后,由承擔售電業(yè)務的售電公司(發(fā)電企業(yè))出具與用戶約定的結算憑證,完成售電業(yè)務的結算。這樣就形成了售電業(yè)務的“買賣分開”,售電公司一方面承擔市場“避險”功能,一方面負責通過價格信號引導中小用戶用電習慣向“對系統(tǒng)友好”方向轉變。
 
要點2:第一次提出如何依靠批發(fā)市場電能量價格引導“頂峰”。
 
從目前預測來看,未來全國有部分地區(qū)將出現“缺電”現象。由于煤電機組的利用小時仍然低于核價利用小時,這里的“缺電”主要缺的不是電量,而是缺短時電力。對于局部時段缺電力的問題,我們傳統(tǒng)的做法是通過投產新的機組滿足電力的平衡,但是從經濟發(fā)展的新階段用電特點來看,用投產機組的方式無條件滿足供應非常不經濟。例如,南方某用電大省,最大負荷超過1.2億千瓦,但是其中7%(約850萬千瓦左右)的負荷僅僅維持了40個小時左右,為了這40小時尖峰負荷的電力供應,在現行電價體制下,無論投資任何一種已知的電源技術或儲能技術都將是不經濟的,也是不符合國家對能源行業(yè)高質量發(fā)展要求的。
 
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批發(fā)市場的價格入手,通過靈活、快速變化的批發(fā)市場價格,引導用戶需求響應和激發(fā)存量電源(或儲能設備)“調低谷、頂高峰”。然而,靈活、快速變化的批發(fā)市場價格需要依靠電力現貨市場實現,從2019年8個試點地區(qū)試結算的結果來看,尖峰和低谷的價差均未超越當地峰谷價差,這里的原因有很多,包括:部分反應迅速但是變動成本高的機組(燃機、抽蓄等)沒有進入市場,直接拉低了市場價格;部分發(fā)電企業(yè)仍然有發(fā)電量考核的指標,不敢犧牲電量追求利潤等原因,但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在國家要求降低用能成本的大背景下,各地規(guī)則將降低用能成本“簡單”普適于所有用戶,要求每個用戶都要降價,每個時段都要降價,中長期的均價要降,現貨的均價也要降,甚至個別地區(qū)現貨的峰值價格也不要超過核定電價。這種做法“閹割”了現貨市場配置用戶側資源的能力,其實在計劃體制下,江蘇等部分地區(qū)調動負荷側響應系統(tǒng)尖峰需要已經走出了經驗,度電補償已經達到5元/千瓦時,費用來源是尖峰電價電網側盈余,計劃體制下的需求側補償費用尚且如此之高,現貨市場的限價遠遠不應該是目前的水平。
 
因此,《通知》沒有采用輸配電價也分峰谷的補丁方式,而是直接明確要充分發(fā)揮價格信號對電力生產、消費的引導作用,形成合理的季節(jié)和峰谷分時電價,充分發(fā)揮調節(jié)性能好的機組和可中斷負荷的作用。電力供應存在偏緊時段地區(qū),通過市場化手段提高市場主體參與系統(tǒng)調節(jié)的積極性。這個思想某種意義上借鑒了美國德州稀缺定價機制的思想。
 
要點3:第一次明確了所謂“不平衡”資金如何疏導。
 
不平衡資金是隨著8個試點地區(qū)進行電力現貨交易試結算而出現的名詞。不平衡資金在國外成熟電力市場也是存在的,只不過數量很小,主要是由于電費支付中存在金額上的四舍五入以及發(fā)用兩側的表計存在合理誤差等原因,造成的用戶支付電費和發(fā)電收取電費總額之間的不平衡,雖然其必然存在(四舍五入和計量誤差無法避免),但是由于大量市場主體正負數值出現互抵等原因,該部分不平衡費用數量很小,近乎可以忽略不計。我國電力現貨試點中出現的不平衡費用,實際上是因為我們原來只有一個綜合電價,沒有其他分量;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后,輔助服務費用、阻塞管理費用、發(fā)電啟停費用、上臺費用等的分攤,都會形成電價下的子項目,未來的電費單可能有幾十到上百個分項,這些并不是真正的不平衡費用,應當作為電費的一部分,與電能量費用一同向用戶收取。部分試點地區(qū)誤將其視為不平衡費用(僅按電能量收取電費)。當然,我國也會存在由于收費四舍五入和計量誤差產生的不平衡費用,但這個數量級也會很小。
 
《通知》針對上述問題,明確“不得設置不平衡資金池,每項結算科目均需獨立記錄,分類明確疏導,輔助服務費用、成本補償、阻塞盈余等科目作為綜合電價科目詳細列支”,即未來用戶要逐步適應電費單多個分項的現實,能找到受益者或受益方的費用不能屬于不平衡資金,不能將多個電費分項混為一談,形成新的交叉補貼。下一步,還需要關注的點是優(yōu)先購電用戶是否也會一視同仁的分攤輔助服務、阻塞管理、啟停、上臺等費用。
 
要點4:第一次提出了如何確保市場運營機構和技術支持系統(tǒng)開發(fā)方的中立性。
 
所謂內幕信息,是指電力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獲得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內幕信息具備三大特質,一是機構內部運作人員所知悉的信息;二是機構尚未對外公開的信息;三是對于市場主體或行業(yè)具備商業(yè)價值的信息。電力現貨市場是個競爭非常激烈的市場,信息將成為各個利益主體追逐的獵物,掌握內幕信息的機構和主體非常容易被套入“尋租者的瞄準鏡”。
 
在電力市場中,特別是集中式的電力市場,掌握內幕信息將能夠很大程度影響電力現貨市場價格。從目前情況看,我國內幕信息在電力現貨市場中通常由三個機構掌握,一是電力市場運營機構;二是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開發(fā)商;三是電力市場第三方校核承擔機構。電力市場運營機構天然地掌握全面信息,電力市場技術支持系統(tǒng)開發(fā)商由于開發(fā)、維護技術支持系統(tǒng),也會掌握系統(tǒng)的全面信息,第三方校核承擔機構由于對技術開發(fā)系統(tǒng)的出清和結算模塊進行校核,間接掌握了出清和結算的全面信息,而這些信息很大部分屬于內幕信息。同時為保證公平性,第三方校核承擔機構與技術支持系統(tǒng)建設方屬于一定的相互制約關系,不應出現任何關聯關系。
 
因此,《通知》分別提出三條要求:“運營機構可以通過合同約定核心崗位工作人員離職三年內不得在利益主體就業(yè)或為其提供咨詢服務”、“技術支持系統(tǒng)開發(fā)方應向市場主體公開承諾,不與所在市場相關主體發(fā)生業(yè)務相關商業(yè)行為,防止內幕交易”、“開發(fā)方、第三方驗證執(zhí)行者不得為關聯企業(yè)(單位)或主體”。
 
要點5:第一次明確了市場干預措施需要受到限制、試結算暫停后如何再次啟動。
 
考慮到電力工業(yè)對國計民生的重要性,國內對電力市場建設是非常謹慎的,因此在各地的市場規(guī)則中,制定了大量市場干預措施。尤其在電力現貨市場運行初期,干預措施的行政性和臨時性色彩很濃。為了既能夠保證規(guī)則和模式劇烈調整的初期,市場能夠穩(wěn)定運行,又保證行政性和臨時性的干預措施不會影響未來市場的穩(wěn)定運行和扭曲市場價格,《通知》要求各地區(qū)第一責任單位負責“明確各項臨時干預措施的有效期限,市場穩(wěn)定運行后應逐步退出各項行政措施,以保證充分發(fā)揮市場配置資源的作用”。
 
另外,由于電力現貨市場試點仍然處于試結算階段,啟動試結算并非最難事,難點在于一旦由于試結算不順利,市場暫停后的再次啟動可能存在的風險,《通知》要求在連續(xù)試結算過程中,如遇各地規(guī)則中明確需要市場暫停的情況,應向市場主體披露詳細原因、明確暫停持續(xù)時間。第一責任單位負責組織解決存在的問題,盡快重啟交易,并及時向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報告。《通知》“未料勝、先料敗”,重“重啟”勝于重“啟動”,表達了國家部委堅定推動電力現貨市場建設的決心,給市場主體吃了“定心丸”。
 
必須要說明的是,《通知》中還第一次提出了雙軌制模式下市場力主體的范圍如何劃定。我國市場力的研究多基于電力市場先行國家的經驗,國際電力現貨市場并無雙軌制,因此,市場力監(jiān)管的對象主要是市場主體。我國現階段仍然存在大量未進入市場的用戶,作為市場成員的電網企業(yè)仍然具備很強的市場控制力,因此,《通知》認為對于電網企業(yè)具備的市場控制力,也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通知》的出臺,表明國家在進一步總結實踐經驗,不斷完善頂層設計,并對各試點地區(qū)的相關工作提出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建設是中國電力市場化的大方向,但是通向大方向的路從來不是平坦的,會充滿荊棘,充滿曲折,甚至可能出現暫時和局部的倒退,但是要相信我們的制度優(yōu)勢,相信市場主體的力量,相信電力現貨市場是我國電力工業(yè)高質量發(fā)展的必由之路,我們一定能夠將電力市場化持續(xù)推向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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